日前,財政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明確,國有金融企業應按采購計劃實施集中采購,并納入年度預算管理。
《通知》要求,金融企業集中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效益原則,可以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詢價,以及有關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金融企業應按采購計劃實施集中采購,并納入年度預算管理。計劃外的集中采購事項,應按企業內部相關規定報批。采購計劃的重大調整,應按程序報集中采購管理委員會審議。
《通知》強調,會計師事務所選聘方式可按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會計師事務所選聘評價標準應當突出質量因素,不以報價水平為決定因素,對于低價競爭、惡意壓標壓價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在評標和計算平均報價時予以剔除。審計費用要根據市場公允水平、同業輪換普遍情況變化、審計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確定。
《通知》適用于國有金融企業,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含國有實際控制金融企業)、主權財富基金、國有金融控股公司、國有金融投資運營機構,以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其他金融企業可參照執行。
來源:中國招標